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已经结婚的也是无效的婚姻,但同时上海婚姻律师强调的是,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告需要证明婚姻无效事由的存在,比如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原告就因为不能证明其而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鄢某向法院起诉丈夫唐某,要求法院判令两人的婚姻系无效,鄢某认为自己和唐某是亲表姐弟关系,自己的母亲与唐某的母亲是同父同母的亲姐妹关系,故两人的婚姻属于属于我国婚姻法上所称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并在庭审中鄢某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来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律师调查笔录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系近亲属关系,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婚姻登记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虽然鄢某起诉主张其与唐某系亲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是鄢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鄢某和唐某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法院无法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沪律网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主张婚姻无效的诉讼中,主张的一方需要证明婚姻无效事由的存在,如果不能证明的,那么就需要承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婚姻不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