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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0-08-04 14:04: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期间,一方出了一部分首付款,由另一方出大部分的款项,并且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按照一般共有物处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对财产的出资情况、所付出的代价等进行分割。

    男女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谷某某未婚,谷某某和陈某某在陈某某丈夫过世后,经人介绍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17日,陈某某的女儿谷某购买了一套房屋,2011年1月18日,房屋过户登记在谷某名下。2012年12月27日,陈某某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为137996元,其中谷某某出资39000元,其余由陈某某女儿出资,并于2013年5月27日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义务人为陈某某,剩余房款100000元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按揭三个月后,2013年9月24日,谷某掉自己所有的那套房屋,出资提前偿还,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019年8月20日,谷某某、陈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分手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给谷某某赔付70000元当场履行(已履行),双方好讲好散,以后各不相干”。2020年2月27日,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自己和陈某某同居期间的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已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同居析产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赔付给原告的70000元,实属被告陈某某给原告谷某某双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补偿,故原告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陈某某购买的房屋,虽然谷某某也有对首付款进行出资,但主要出资还是由陈某某的女儿支付,并且剩下的房款也是由陈某某的女儿偿还,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也是在陈某某名下,因此谷某某在依据分手协议得到补偿款后,不能再对房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其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即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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