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多年后,又虚构婚姻状况向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并且还成功拿到了结婚证,在男方去世后,女方拿着这个结婚证想继承遗产,那么这种情形下补领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补领结婚证需要以男女双方真实的婚姻状况为基准,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又补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应当被撤销。
邹某与黄某于1996年2月登记再婚。邹某再婚之前生育有5个子女。2002年1月27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1月7日,邹某、黄某向民政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中部分内容为:本人与对方于1996年2月16日在凤冈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1月7日宜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发了结婚证,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审查意见为符合条件,准予补发结婚证。备注栏内为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后邹某于2020年1月18日因病去世。现黄某以补发的1996年2月16日结婚证就是与邹某复婚的行为为由阻止邹某的5个亲生子女分割遗产及相关抚恤金。邹某与黄某补领的结婚证是否应撤销?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必须要以申请人在申办时真实的婚姻状况为准,在本案中邹某与黄某已经于2002年办理离婚登记,两人实际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离婚,因此在此情况下还申请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是无效的,对于已经补办的结婚证应当被撤销。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对公民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制度,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才是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