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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长期外出打工不能照顾儿子,母亲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20-08-17 18:17: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3 ℃

【摘要】

离婚协议虽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但离婚后儿子仍一直由母亲抚养,父亲在此期间未履行抚养的义务,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已六年之久,而且在庭审中父亲也认可孩子一直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判决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更有利。

离异父亲长期外出打工不能照顾儿子,母亲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案情】

许红和刘大庆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小刘,后原告许红于2017年7月11日起诉被告刘大庆离婚,同年9月,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原告许红提出离婚,被告刘大庆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小刘(2014年6月生)由被告刘大庆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告许红探视儿子小刘,被告刘大庆应予协助。四、被告刘大庆自愿给付原告许红生活补助款10000元。2017年9月13日支付5000元,下余5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许红。”

许红和刘大庆离婚后,婚生子小刘一直随许红生活。如今,许红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刘(5岁)由刘大庆抚养变更为由许红抚养,抚养费自理。

刘大庆辩称:调解书是真实的,村委证明说自己之所以没给过孩子生活费,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是贫困户,但村里一直给孩子拨着上学的钱,一年1000元。因刘大庆一直在外打工,孩子一直跟随许红一起生活至今。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刘随原告许红共同生活,对小刘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更有利。故对原告要求原、被告婚生儿子小刘变更为由原告抚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原告许红要求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原、被告婚生儿子小刘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许红抚养。

 

【分析】

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审查的内容为:一、是否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即是否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导致原先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再适合抚养或者不能再继续抚养子女;二、审查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或母一方在经济能力和家庭环境等方面是否更加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三、如果子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年龄,一般认为是以十周岁为界,那么就需要考虑子女的意愿。

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着重审查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而且如果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往往会导致子女成长和生活的环境的改变,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是相对不利的。

回到本案中,尽管离婚时约定小刘是由刘大庆抚养,但是由于刘大庆长期在外打工,小刘实际上是跟随许红生活的时间更长,而且相比之下,许红的经济能力优于刘大庆,能够给予小刘更好的成长和生活的环境,因此变更小刘的抚养关系,对于小刘而言,是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的,这也正是本案中法院支持变更小刘抚养关系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审理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需要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无论是同意变更,还是不同意变更,都应当是能够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去实现保护其权益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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