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葛志系老屋动迁时的被安置人口,又是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时的受配人,葛志对系争房屋当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因房屋由葛颖买下而丧失居住权,即使被上诉人葛志曾搬离系争房屋,并不代表葛志即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吕梅系葛志得你配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梅也应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
【案情】
葛志与前妻生一女儿葛颖,前妻过世后,1998年葛志与吕梅再婚。本市杨树浦路房屋系原老屋动迁安置所得,葛志、葛颖为系争房屋安置人口。
2002年6月20日,葛志、葛颖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确认杨树浦路房屋由葛颖一人购买。2002年8月30日,葛颖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葛颖。
杨树浦路房屋由葛志、吕梅居住至2008年,之后葛志、吕梅搬离该房屋至亲戚家居住, 2012年以后,葛志、吕梅又另行租赁本市其他房屋居住。自从葛志、吕梅搬离后,杨树浦路房屋则由葛颖出租,租金由葛颖收取。
葛颖一直与奶奶居住在一起,2016年2月起,葛颖与奶奶一同搬到杨树浦路房屋居住至今。葛颖表示,自己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葛志从未支付任何费用,与葛颖关系不好,也没有任何关系,无法共同居住。
近年来,葛志与吕梅年老且多病,觉得不适合继续在外租房,要求搬回杨树浦路房屋居住,遂于2019年8月起诉葛颖要求。
但葛颖认为自己是杨树浦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决定给谁住。现葛志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长期不居住使用杨树浦路房屋,不具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而吕梅本就更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加之,葛志从小就不抚养葛颖,双方没有感情,不适宜居住在一起。故不同意葛志与吕梅至杨树浦路房屋居住。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葛颖不得妨碍葛志与吕梅居住使用杨树浦路房屋。
【分析】
尤律师认为,葛志系老屋动迁时的被安置人口,杨树浦路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时的受配人,况且葛志曾居住系争房屋多年,且他处无房,葛志对系争房屋当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即使葛志曾搬离杨树浦路房屋,也并不代表葛志即放弃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杨树浦路房屋虽然此后被购买为售后公房,但并不影响葛志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因房屋由葛颖买下而丧失居住权。
吕梅与葛志系夫妻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梅也应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因此,尤律师认为葛颖不得妨碍葛志与吕梅居住系争房屋。
【相关法律条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继续履行;(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