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父亲表示要给十万元的陪嫁款给小两口买车用,但是女儿执意没有接受,而是在收下这十万元后给父亲写了一张欠条,现在小两口要离婚,女方的父亲将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十万元,而上海离婚律师则指出该案例中的十万元仍应当是以陪嫁款来认定,而不是借款,因为子女和父母之间不能简单地只通过一张欠条就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小静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女儿,称这是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拿该钱买车。然而,小静执意不要,在买车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丈夫小涛并不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的行为毫不知情,后汽车登记在小涛名下。半年后,小涛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父亲将女儿和女婿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自己10万元购车款。给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且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因此从本案的情节来看,小静父亲表示这十万元是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虽然小静给父亲出具了欠条,但是这不代表着十万元就从陪嫁款变成了借款,而仍应当以陪嫁款来认定,属于对小涛和小静的共同赠与。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指出:本案的十万元以陪嫁款来认定,而夫妻在登记结婚后女方获得的陪嫁款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当女方的父母明确表示陪嫁款只是给女儿时,陪嫁款就属女方的个人财产;当女方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陪嫁款只给女方时,陪嫁款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