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近花甲的老人,因为儿子和儿媳的婚姻纠纷而限制了儿媳的人身自由,将其关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两位老人在儿媳被派出所民警解救之后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非法拘禁罪。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意地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韩某甲、陈某夫妇的儿子韩某乙(另案处理)与其儿媳徐某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韩某乙与徐某某因婚姻不和,二人商量离婚事项未果,徐某某一直在外居住。2013年8月13日上午,徐某某从南召县城关镇乘车去郑州市途中,行至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路段时,被得知其行踪的韩某乙等人强行拦下,为了阻止其外出,徐某某被韩某乙等人强行带至南召县城关镇丹霞大酒店一房间内,由韩某乙等人负责看守至次日凌晨,之后徐某某又被带至南召县城关镇老汽车配件厂家属院一住户房中,由韩某甲、陈某负责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3年8月2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解救。8月29日,被告人韩某甲、陈某亲属和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徐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韩某甲、陈某的任何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陈某非法限止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韩某甲、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韩某甲、陈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该案系由婚姻家庭发生纠纷而引发及被告人韩某甲、陈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建议对韩某甲、陈某判处管制刑的量刑意见可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在本案中,韩某甲和陈某夫妇,帮助韩某乙强行限制徐某某的人身自由,对徐某某进行看守,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两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沪律网提示: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受到侵犯,而非法拘禁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因此即便本案中的老人是出于儿子的婚姻而限制了儿媳的人身自由,但其行为和方式也是属于非法拘禁,并且持续的时间较长,故也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