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不久,男方谎称自己有抑郁症,要和女方分开一段时间,即约定“假离婚”并且在一年后就复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但是不到一年,女方就发现男方已经另结新欢,因此女方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纠纷指出,虽然从动机上看当事人不是真正地离婚,但是从法律上看,两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依法分割。
刘某诉称,刚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2012年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2012年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法院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从法律上看,邓某和刘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两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能保证刘某的财产权不因婚姻的解除而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沪律网指出:在法律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假离婚”只能说明当事人离婚的动机是假的,但是在法律上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解除的,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假离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因小失大,陷入更多的麻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