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丈夫在之后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反悔,不愿意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妻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履行离婚协议。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既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尚未离婚,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无从谈起,即便男方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反悔,女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男方履行尚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内容。
何某与谢某本系夫妻,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淡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两人生一女孩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两套。
随后,两人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1、何某与谢某自愿离婚;2、一套房屋归女儿何某某所有,另一套房屋归谢某所有;3、女儿何某某归谢某抚养,何某一次性向谢某支付女儿抚养费20万元;4、何某一次性补助谢某生活费20万元。何某对离婚协议反悔,认为财产分割不公以及给予何某的生活补助费过高,于是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履行协议。对何某与谢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该否支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何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与谢某达成离婚协议是自己意思的真实表示,谢某对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之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诉前离婚协议通常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但这些协议内容的生效要以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诉讼解除为形式要件,否则一方可随时反悔而让协议失去效力。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不应当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很明显何某和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既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何某反悔时,另一方就无权请求法院赋予这份离婚协议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离婚之前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在双方签订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夫妻双方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才开始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就不能随意地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