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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私自将房产变卖,女方获一半卖房款
发布时间:2020-08-24 11:24: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0 ℃

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的过程中,为了能够独吞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而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这样的行为被法院所查出,故而该男子在被判决离婚的同时,还被判决需要返还一半多的卖房款给女方。上海离婚律师结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详细地分析了这一案例。

离婚时男方私自将房产变卖,女方获一半卖房款

刘某和黄某在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刘某于2009年11月16日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首付38500元有刘某交付,85000元房贷刘某交付至2010年9月20日,剩余房贷由黄某共同偿还。刘某长期工作在外地,双方缺乏沟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还互相扣押对方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双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在诉讼期间刘某私自经中介公司介绍将涉案房屋以299600元卖于第三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黄某结婚不足4年,因刘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刘某和黄某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造成双方吵、闹,及扣押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原被告对对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且刘某在诉讼期间私自卖掉双方居住的房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刘某要求与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同时,原告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私自卖于他人,结合本案情况,该售房款299600元中,150000元归被告黄某所有,剩余1496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离婚时,刘某在尚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而私自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转卖,这样的行为是侵占黄某所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体现,对黄某的合法财产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给黄某相应的卖房款。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沪律网指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是构成无权处分,在离婚时未经对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还是侵犯对方财产权的体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在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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