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发现离婚证不是由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颁发的,而是男方工作地方的民政局颁发的,因此女方起诉该民政局,要求法院撤销已经颁发的离婚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结婚证和离婚证的颁发都是由指定的民政局颁发的,超出自身管辖范围以及权限的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和离婚证都应当被依法撤销。
王某系安徽省淮北市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刘桥煤矿工人村。张某(王某前夫)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州市灵璧县。2006年,王某与张某相识并恋爱,同年10月12日,两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感情逐步淡化。2012年2月29日,双方向张某工作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该民政局受理了两人的申请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后原告王某认为埇桥区民政局的颁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案在庭审中,被告埇桥区民政局辩称:原告王某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两人办理离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应维护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法院审查认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原告王某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淮北市相山区,其前夫张某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州市灵璧县,埇桥区民政局并非是王某、张某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受理两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并颁发了《离婚证》,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的诉讼是以民政局为被告,而民政局是属于行政主体,因此本案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告超越其管辖的范围而给原告颁发离婚证,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应当依法撤销已经颁发的离婚证,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证应当由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再另行颁发。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沪律网指出: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和离婚都需要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登记和手续,并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不能由任意的、超出法定权限的机关办理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