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男方帮助女方偿还了一笔债务,但是当男方向女方催要代还款项时,女方却认为这是男方给自己的无偿赠与,自己不需要偿还,于是男方便将女方告上了法院,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属于婚约财产,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约财产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男女双方没有实现婚约的情况下,婚约财产是需要返还的。
原告莫某和被告邹某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是恋人关系,在两人恋爱之前,邹某向案外人墙某出具借条借款79000元。2014年4月到5月期间,原告莫某先后向案外人墙某转账两次共计78000元,用途载明:邹某还借款。同时,墙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邹某还清墙某借款。2019年3月1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其代被告偿还的墙某借款78000元,被告表示等经济宽松了偿还。邹某主张案涉 78000 元系二人恋爱期间,莫某自愿帮其偿还借款,系无偿赠与。莫某主张案涉78000 元是给付的婚约财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缔结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邹某应当返还。法官表示,虽邹某主张案涉款项系莫某对其的赠与,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莫某有过帮其清偿债务系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且邹某在莫某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明确承认经济宽裕后将会偿还案涉款项,邹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莫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帮邹某偿还了大额债务,并保留邹某向他人借款的借条,并非无条件的赠予,不同于情侣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故案涉款项 78000 元应为婚约财产。后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故邹某应当予以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的婚约财产可采用法律对彩礼的规定来处理,因为婚约财产也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财产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涉案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婚约财产和彩礼的性质一样,都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该条件为给付婚约财产或者彩礼的一方和受领的一方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即登记结婚,当双方尚未登记结婚的,相关的婚约财产和彩礼就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