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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儿子患病,女方起诉前夫索要医药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8-25 11:25: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0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长子由女方抚养,次子由男方抚养,但是在一年之后,长子突然生病而住院,花费了很多的医药费,女方自己也患病住院,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女方以长子法定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长子的部分医药费,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父母在离婚时无论是否约定一方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都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离婚一年后儿子患病,女方起诉前夫索要医药费获支持

2012年,经法院判决,李某与董某离婚,2007年6月出生的长子由李某抚养,2009年出生的次子由董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离婚后,李某携儿子回到父母家中生活。2013年2月,李某患严重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同年3月,由李某抚养的儿子突发心脏疾病也住院治疗,先后花去治疗费用3万多元,全家生活拮据。无奈之下,李某向董某提出由其负担儿子部分医药费的请求,遭到拒绝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负担儿子部分医药费、护理费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董某虽经法院判决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现李某与其所抚养的儿子均因病住院,治疗费巨大,已经超出李某的负担能力,李某以监护人的身份向董某主张医药费等,符合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遂依法判决董某给付医药费等2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李某和董某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各自承担由自己抚养的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这不影响李某抚养的长子和董某之间仍然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董某对长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因此当长子生病后,并且李某自己也患病住院,生活陷入困境时,长子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父亲董某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时可以约定未成年子女只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不代表着不直接抚养也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就不用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时候,比如生病、升学等情况,其仍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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