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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高额抚养费 男方虽然失业 但仍被法院判决必须履行
发布时间:2020-09-14 09:14: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5 ℃

曹琴与薛伟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了高额的给付标准。离婚之后,薛伟拒绝给付,被曹琴告上法庭。虽然,薛伟一再表示自己失业,没有收入,但法院最终还时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标准,判决薛伟给付儿子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高额抚养费 男方虽然失业 但仍被法院判决必须履行

【案情】

曹琴与薛伟原来是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小薛。2019年3月5日,曹琴与薛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姓名薛某某,离婚后随女方曹琴共同生活,男方薛伟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公布的上年上海平均职工工资的150%为准,每月5日前付清,男方薛伟同意承担儿子的教育及医疗费用至儿子大学毕业之日止。

离婚后薛伟给付了2个月的抚养费后,就没有再继续给付。为此,曹琴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前夫薛伟告上法庭,要求薛伟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

薛伟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开庭通知后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薛伟表示他和曹琴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是在曹琴的胁迫下签订,曾经开的公司在离婚时已经倒闭,自己都是靠领取国家失业救济金艰难度日,每个月给付高达1万余元的抚养费,明显过高,自己也没有钱给儿子。为证明自己已经失业,薛伟还提供了街道出具的失业证明。

 

【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薛伟自2019年某月起,每月按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儿子小薛生活费,直至小薛18周之日岁止。

 

【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件中,曹琴与薛伟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对小薛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按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公布的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150%为标准,给付抚养费是两人协商一致确定的结果,并经民政机关审查备案,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薛伟虽然提出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的抗辩意见,但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况且薛伟应依法承担起抚养儿子小薛的法定责任,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他未按约全面履行,显属不当。

至于抚养费过高的问题,律师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薛伟的公司已经倒闭,对此曹琴和薛伟都是知情的,但双方还是对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离婚后才2个月,薛伟就以失业无收入为由,拒绝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明显理由不成立。

 

【小结】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孩子必要的抚养费,具体的标准要么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要么是法院判决。根据律师多年的经验发现,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确定的,离婚后想要变更已确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一般情况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时,必须考虑周全。

 

本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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