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辛苦干活所得的工资,方某军将老板潘某强行抓到赞助处,逼迫潘某将欠自己的工资转账过来。虽然,潘某转了部分钱过来,但方某军却为此被抓,锒铛入狱。
【案情】
方某军从事泥水匠工作多年,技术水平不错,经常有朋友找他干活。2016年5月,朋友潘某找到方某军,潘某告诉方某军他在某开发商处有个装修装饰工程,自己一人忙不过来,希望方某军来帮忙。但潘某称由于工程需要垫资,潘某工程施工期间只能给方某军生活费,等工程结算拿到钱,再一次性给一笔可观的工资报酬。手头的一个工程刚结束,方某军正闲着等活,听了潘某的话,方某军欣然接受了邀请。
到了工地后,方某军主要负责泥水匠和一些打杂的工作,每月领取潘某给的800元生活费。2017年8月工程完工,潘某向方某军出具了一张欠条:
“今欠方某军工资人民币21.5万元,与甲方结算工程款后即给付。“落款处,潘某签字、写日期。
拿到欠条后,方某军回老家等待潘某结算工程款后给自己工资。但这一拖就是一年多,每当方某军向潘某索要工资,潘某总是以还没有结算到工程款为由,扯皮、推脱。
2019年1月某日,方某军在向潘某要工资未果。回到自己暂住地后,方某军和几个民工朋友喝酒谈及此事,几个人即与方某军商定,将潘某带出来向他要工钱。
当晚8时10分许,方某军伙同几个朋友在潘某经常路过的地方等潘某,发现潘某后,他们将潘某强行扯上一辆面包车,在面包车上方某军殴打了潘某,并用绳子将他捆绑,强行带到了暂住处。
次日,方某军向潘某说,要求他的老婆把欠自己的工资马上转账过来,否则就不让潘某离开,并要对他“不客气”了。潘某在外债务累累,那里来的钱给方某军。被逼迫下,潘某向朋友谎称其有急用,才转过来1万余元。将潘某关押了2天后,方某军觉得再关着潘某也拿不到钱了,而且自己也有些害怕,就将潘某放走了。
逃出来的潘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方某军随即被抓。
【判决】
法院以方某军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
【分析】
本案中提到的非法拘禁罪,就是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法拘禁罪指的是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方某军索要的是潘某应当给他的工资,是合法的债务,那他的行为是否也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
因此,方某军客观上具有为索取债务,追讨劳动报酬,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为追讨辛苦干活所得的工资,方某军将老板潘某强行抓到赞助处,逼迫潘某将欠自己的工资转账过来。虽然,潘某转了部分钱过来,但方某军却为此被抓,锒铛入狱,令人唏嘘!
您觉得方某军冤吗?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