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吕敏与石英是多年的邻居兼闺蜜。两人协商由吕敏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小贷公司借款120万元,并将借来的钱全部借给石英,石英负责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石英拿到钱后,起初还能正常向小贷公司归还利息,2019年1月起石英就没有再给付利息了。原来,石英于2018年底突然疾病死亡了!突发的情况如晴天霹雳,吕敏一下子就不知所措了,欠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怎么办?谁应当来承担责任?
【案情】
吕敏与石英从小就认识是多年的邻居兼闺蜜。吕敏过着普通人的日子,生活过的平淡但安稳。而石英早年就外面经商,如今俨然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石英住在高档的别墅小区,出入豪车、出手阔绰,吕敏对石英的生活羡慕不已。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石英向吕敏表示自己投资了一个项目缺少资金,希望吕敏能帮忙凑些钱,并表示愿意给吕敏20%的年息作为回报。吕敏表示自己积蓄很少,没有能力借给石英大额的钱。石英提出吕敏可以用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向小贷公司借钱,而石英负责每月归还小贷公司的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到了以后负责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为消除吕敏顾虑,石英还将自己价值2000多万的别墅房产证交给吕敏,用以担保自己的借款。
吕敏想想帮一下石英没有什么风险,还可以拿较高的回报,再说万一石英不归还借款,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石英有上千万的房产,不怕她不还一百多万。
2017年6月20日石英向吕敏出具《借款协议》协议内容为:吕敏姐姐用她自己的某某路的房产做抵押贷款,借款120万元,全部借给石英。其中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和本金全部由石英归还,所有款项吕敏转至石英指定账户。石英承诺每年给吕敏24万元的利息。石英用自己名下的某某房屋作担保!”协议落款处借款人石英签字。
此后,石英每月转账给吕敏2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利息,2019年1月开始吕敏就开始未收到石英的转账。吕敏因无法联系石英,通过朋友找到石英的儿子刘子豪,刘告诉吕敏母亲已于2018年底因病过世了。闻此消息,吕敏如晴天霹雳,不知所措!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归还的责任。因此,律师认为可以起诉石英的继承人。经调查,石英早年离婚,其有一个独子,即刘子豪,石英的父亲石忠还建在,她的儿子和父亲是她的法定继承人。
2019年4月,吕敏将石英的儿子和父亲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令刘子豪和石忠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小贷公司的贷款利息(每月2万元);2、判令被告刘子豪、石忠在继承石英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归还责任。
刘子豪、石忠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均向法院表述放弃对石英遗产的继承权。原来,石英在世时债务累累,仅已法院判决的债务就高达3000多万,别墅早就被法院查封。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1、刘子豪、石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石英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吕敏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吕敏其余的诉讼请求。
【分析】
通过吕敏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能证明石英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事实,因此吕敏与石英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这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本案关键是刘子豪、石忠作为石英继承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石英已经去世,刘子豪作为其子,石忠作为其父,属于石英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石英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两人依法有权继承石英的遗产。
其次,虽然两人在诉讼中表示放弃对石英遗产的继承,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吕敏对石英享有真实的大额债权,石英去世时仍拖欠未还,两人作为继承人应当履行被继承人石英所负个人债务。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石英名下存有房产等遗产,且被告刘子豪占有、使用石英名下的房产。在此情况下,两人放弃继承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明显有违上述规定。
最后,律师认为刘子豪、石忠在本案中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他们应当在继承石英的遗产时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债务,即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吕敏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石英在2019年1月后未再还本付息,根据原告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吕敏主张自2019年1月起按每月2万元计算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这里要说的是,吕敏虽然石打赢了官司,但由于石英生前欠了大额的债务,且其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客观上法院的判决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吕敏为了一点点的利息,在没有对石英实际情况做充分了解的情况,轻信闺蜜,结果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尴尬境地,令人唏嘘。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