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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前2天转到儿子名下的钱款 法院认定不是父亲的遗产
发布时间:2020-09-30 09:30: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3 ℃

【摘要】

王涛死亡前2天,其名下证券账号内转出人民币580万元,过世后其名下开放基金账户中又转出90万元,两笔钱均转入小儿子王伟的银行的账户内。大儿子王军和妻子徐芳认为该钱款是王涛的遗产,要求继承、分割;小儿子王伟则认为该钱款是父亲赠与自己的,不属于王涛的遗产,不同意分割。

父亲去世前2天转到儿子名下的钱款  法院认定不是父亲的遗产

【案情】

王涛与妻子徐芳育有两子,即大儿子王军、小儿子王伟。王涛2017年因脑淤血造成偏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时住在小儿子王伟这里,由王伟照顾其生活。徐芳则住在大儿子王军这里,由王军照顾。

2019年1月5日,王涛因患疾病晚期而入住上海市某医院,入院记录为:消瘦,神志尚清晰,精神萎靡,检查尚能与医师合作等。2019年4月20日,王涛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涛早年经商,积蓄颇丰,王军知道父亲有很多的存款。因此王涛死亡后,王军即委托律师查询,调查结果显示王涛在报死亡前2天名下的证券账号内转出人民币580万元,2019年5月8日,从开放基金账户中又转出90万元,上述两笔款均转入王伟的银行账户内。而截至律师调查之日,王涛的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8.63元,基金账户内余额为0元。

王军和徐芳遂向王伟提出要求继承、分割王涛的遗产,他们认为王涛早年就生活不能自理,而且住院后一直精神萎靡,不可能死亡前2天去办理证券账户580万钱款的转出,而另外80万是王涛死亡后转出的,故该笔钱款应依法进行继承。而王伟则表示,这些钱是父亲送给自己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继承人王涛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由王伟继承。二、90万元由王伟继承,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军上述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15万元,支付徐芳上述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60万元。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两笔转账款是否属于王涛的遗产,如何分割?

一、对于王涛在世时转到王伟银行账户内580万的性质?

遗产是指死亡时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本案由于被继承人王涛在转账发生当时神志尚清醒,其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即便其无法自行操作亦可委托他人代办,故其子王伟代为操办转账事宜并无不当,该钱款在王涛生前已处分,故认定不是被继承人王涛的遗产。至于账户中还存在的钱款,则属于王涛的遗产。

二、对于王涛过世后转到王伟银行账户内90万的性质?

被继承人王涛死后从其账户中提取的90万元,不是王涛自身处理名下财产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据王涛通过遗嘱形式明确归王伟继承,因此该笔钱款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由于王涛与徐芳是夫妻关系,因此王涛名下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是徐芳的,另50%才是王涛的遗产。

三、对于王涛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分割?

律师认为,580万元因为不属于王涛的遗产范围,因此本案不应当处理。被转到王伟账户内的90万元,其中50%是徐芳的,另50%由王军、王伟和徐芳三人平分。至于账户内还留下的8.63元,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分割。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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