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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凌晨醉卧路中被车辆压死 女司机被判刑三年 赔偿160余万
发布时间:2020-10-10 21:10: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7 ℃

醉汉高某酒醉后一人独自走路回家,在途中高某突然醉卧在马路中间,此时女司机小韩驾驶小型车辆正好经过,高某被车辆碾压。事发后小韩驾车逃逸,高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小韩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

【案情】

2019年11月某日凌晨1点,女司机小韩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市中央大道某路段时,她看到前方公路中心有一堆疑似“垃圾”的东西,但小韩并没有在意,便正常开车往前行驶。

在驶过这堆“垃圾”时,小韩感觉到车被什么东西绊了一下,但她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行驶。之后,她告诉朋友这件事,朋友觉得有些不对劲,叫小韩掉头返回中央大道去看看。开回到那堆疑似“垃圾”的东西旁边,小韩发现,那堆“垃圾”居然是一个人!

因为害怕,小韩并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开车往前走。大约行使了2公里后,小韩在朋友的劝说下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靠边等待交警。

之后,小韩接到交警队民警打来的电话,叫她开车到事发现场等候。到达现场后,小韩被交警带走。

交警调取道路监控发现:事发凌晨12点30左右,高某独自一人晃晃悠悠沿着中央大道行走,当走到某路段时,他突然走向马路中间,头南脚北平躺倒在路上,就不动弹了。

之后,有多部汽车从他旁边绕过,但均未停车。1时许,有一辆小型轿车从高某身上碾压而过,没有减速。10分钟后,该小型轿车又返回现场,慢速通过,未停车。

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次日高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韩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小韩因涉嫌交警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高某的家属则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各方意见】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韩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中央大道路段时,将醉酒后倒在路上的高某碾压,后驾车逃逸,造成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小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某家属认为,小韩驾驶小型轿车将倒在路上的高某碾压后驾车逃逸,造成高某受伤后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他们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在内的各类赔偿人民币170余万元。

小韩对驾车碾压高某致死没有异议,自己也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但高某酒后躺在马路中间,才会造成被碾压死亡的悲剧发生,其本人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

最终小韩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高某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费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人民币1637295.07元。

 

【分析】

小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未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小韩在事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接到交警电话后主动到告知所在地点配合调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虽然高某醉卧马路中间,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小韩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对高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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