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向薛泓军借款,薛泓军通过银行向李强和妻子俞晓珺共同经营的商户转账50万元,款到账后李强向薛泓军出具借条,但李强却迟迟不归还借款。当薛泓军要求俞晓珺一同归还借款时,却被告知“不知情”。后薛泓军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也驳回了薛泓军要求俞晓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
薛泓军在生意交往中认识了老板李强,薛泓军知道李强和他妻子俞晓珺共同经营着一个从事电线电缆批发的个体商户,商号叫某市利达商行。
2017年9月某日,李强找到薛泓军表示经营需要50万周转3个月,并表示愿意每月2万的利息。较高的利息对薛泓军很有吸引力,薛泓军知道利达商行的经营情况非常不错,而且李强和他妻子俞晓珺都是有钱人,借给他们应该能正常还款。但薛泓军还是有些顾虑,怕借钱的事李强的妻子不同意。
当薛泓军问:你妻子俞晓珺知道吗?李强回答他:店就是我和妻子两人开的,她不同意我都不敢借呢!有了李强明确的答复,薛泓军完全消除了顾虑。2017年9月10日薛泓军通过银行向利达商行转账50万元。款到账后,李强向薛泓军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薛泓军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按月息2万计算,3个月后归还。李强2017年9月18日。
可3个月过去了,李强非但没有给付薛泓军利息,连本金也一分没还。
之后薛泓军多次向李强催讨借款,李强则总是以各种理由扯皮、推脱。2019年8月,李强索性把薛泓军拉黑了,从此人间蒸发。
薛泓军到利达商行找李强,俞晓珺告诉他,自己已经和李强离婚了,她从来不知道李强借款的事。自己离婚之前有自己的工作,与李强经济上互不往来,现在的利达商行是她在离婚之后重新开办的,不是之前的,和李强没有任何关系。要求薛泓军自己去找李强要钱,和自己没有关系。
为证明自己所说,俞晓珺向薛泓军出示了自己与李强的离婚协议和利达商行的营业执照,离婚协议显示两人于2018年1月5日离婚,利达商行是李强个人经营的商户,在两人离婚之前李强及利达商行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李强个人承担,于俞晓珺无关。利达商行的营业执照显示,开设日期是2018年2月1日。
在多年追讨无果后,2019年11月薛泓军将李强和俞晓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俩共同归还自己借款。
开庭之前,李强到法院就案件情况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在笔录里,李强承认“钱是我借的,字也是我签的”。并且李强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钱款转到利达商行后,就又被转出至李强的个人银行账户。
【各方观点】
薛泓军认为:自己通过银行转账给利达商行,李强和俞晓珺均在场,李强出具借条,自己不懂法和民间借贷的惯例未要求俞晓珺在借条上签字。但李强和俞晓珺是夫妻,利达商行是他们共同经营的商户,所以借款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归还。
俞晓珺陈述:钱是李强个人借的,这点李强本人已向法院明确了,借条形成期间自己与李强早已分居,借款一事自己完全不知情。利达商行的实际经营人,在离婚协议也中明确利达商行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在的利达商行是自己在离婚之后重新开设的,与原来的利达商行无关。
同时,俞晓珺还认为借款之后几个月自己就已经和李强离婚了,李强与薛泓军之间借款的真实性无法查证,薛泓军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排除薛泓军与李强恶意串通伪造不存在债务的可能性。
李强仅在开庭前到法院做了份笔录,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更没有提出自己对借款案件的意见。
【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强偿还薛泓军借款5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泓军主张李强、俞晓珺欠其借款,李强认可,而俞晓珺否认借款。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强出具借条中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俞晓珺是否需对借款承担共同归还的义务?
律师认为薛泓军未提交证据证实李强所欠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实俞晓珺对李强的举债行为知情,故借款不属于李强与俞晓珺的夫妻共同债务,俞晓珺不应对借款承担责任。
首先,俞晓珺不存在与李强“共债共举”或事后追认的可能。薛泓军出借款项,既没有俞晓珺收款的事实,也没有收款后出具的借条,薛泓军虽说转账时俞晓珺在场,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强在法院的询问笔录承认“钱是我借的,字也是我签的”。仅证明该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俞晓珺无关。假设薛泓军与李强存在借贷关系,也只是其二人之间的借贷,与俞晓珺无关。
其次,借款虽然发生在李强和俞晓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形成时,不是为两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超出了两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利达商行是李强个人经营,钱款到账后立即被李强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借款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现在的利达商行的俞晓珺在离婚后重新开设的,并非原来的利达商行,俞晓珺独立经营,对之前利达商行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