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何某与张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张某将其一套房屋出租给何某,租期为5年,即从2016年3月10至2021年3月9日,租金为28000元一年,按半年支付(14000元)。第二年按10%增长,后三年随行就市……。2016年、2017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未发生争议。对于2018年3月10日之后的租金价格,虽双方均认为应当随行就市,但对于市场价格双方意见不一致,张某坚持市场价格为6万元年,何某坚持市场价格大概为3万元年或者以鉴定价格为准。2018年2月何某两次支付租金15400元被张某退回,3月10日张某将争房屋断电二小时,3月22日何某租客全部退租之后诉争房屋均已断电,并空置至今。何某因此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而张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何某和张某对后三年租金的约定是“随行就市”,明确约定按市场价格履行合同,但对市场价格双方认识不统一。何某要求按租金3万元年价格履行合同,而张某明确表示租金低于6万元年则不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对租金价格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2月何某两次支付租金15400元被张某退回,3月10日张某将诉争房屋断电二小时,3月22日何某租客全部退租之后诉争房屋均已断电,并空置至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无履行必要和可能。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张某和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何某在判决生效后的3日内腾退租赁房屋。至于何某、张某互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租金价格无法达成不一致,何某支付租金被张某退回,张某对房屋进行断电并要求解除合同,现张某主张房屋空置的损失,何某主张经营损失均无依据,法院均不予以支持。何某与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都被二审法院驳回上了上诉。
问题1:本案中基于《合同书》中“随行就市”的租金究竟如何确定?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在本案中,何某与张某在《合同书》中对后三年租期的租金的约定是明确的,即“随行就市”,双方对于此都是肯定的,只是对于具体的租金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在本案这种情形下,“随行就市”的租金数额的确定是需要何某和张某通过协商来确定的,不能确定的,则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
问题2:法院判决解除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租金价格的约定系合同核心要素之一,如今何某和张某对租金价格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何某支付的租金被张某退回,张某对房屋进行断电,这导致两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也没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因此该合同达到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法院故而判决解除该租赁合同。
问题3: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合同律师对此指出:在合同中,价格往往是重要的因素,很多的合同纠纷也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产生争议所导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价格,如果是像本案中以“随行就市”来确定价格的,则更要对按市场条件来确定的价格的范围加以限制和规定,避免在合同履行后因为市场条件的变化导致当事人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