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某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诉称:被告陈某于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被告黄某、被告陈某龙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现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和黄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余元,被告陈某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龙称被告陈某系他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间,他在陈某、黄某两人经营的某纺织公司务工,在办理入职资料时,他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陈某。对该笔贷款,他并不知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他和陈某之间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离婚。陈某为偿还向信用社的到期债务,假冒陈某龙和黄某的名义在信用社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申明书以及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并按捺指印,并向原告提供陈某龙和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向原告提供担保。因此被告的这一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某龙和黄某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但是,虽然被告黄某实际上没有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名,但该笔借款系归还被告陈某、黄某以前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由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问题1:陈某假冒陈某龙和黄某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为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陈某假冒陈某龙和黄某的名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且摁指印,陈某龙和黄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因此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对陈某龙和黄某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陈某龙和黄某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问题2:为什么黄某虽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还需要和陈某连带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精炼和总结。在本案中,黄某虽然不需要对陈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由于陈某的该债务是发生在黄某和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且该债务是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属于黄某和陈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两人已经离婚,黄某也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问题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成为像本案中的债务担保人?
律师提醒到:陈某通过从陈某龙和黄某处获得的身份信息,尤其是身份证的复印件,伪造两人的签名和摁印,将两人成为自己债务的担保人。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尽量避免将自己的关键身份信息透露给他人,尤其是诸如身份证,甚至是身份证的复印件,在亲人索要我们的关键身份信息时,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如果已经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使用,使自己被动地背负债务的,那么就应当立即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当然也要在此过程中注意及时地保存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