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火车站进站口逆行的过程中,被另一个旅客所带的行李箱绊倒,治疗无果后不幸去世,女子的家人便将行李箱的主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六十多万元的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子家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行李箱的主人是否需要对女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2019年3月8日,王女士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处的闸机处逆行,被正常进站的刘女士所带的行李箱绊倒。王女士在经过15天的治疗后,还是不幸离世。王女士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索赔62万余元。丰台法院在今年9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女士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仍然在上诉期内。
问题1:刘女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呢?
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实来看,刘女士是正常近站,王女士因为其逆行行为而被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对于王女士的绊倒,是不可能提前预料到的,也是不可能加以避免的,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是超出了刘女士的能力控制范围,因此刘女士对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也不构成对王女士的侵权责任。
问题2:车站是否对王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车站尽管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王女士因其逆行行为被行李箱绊倒是超出了车站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的范围,所以这一事件对于车站而言,也是属于意外时间,车站也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问题3:王女士的不幸去世,是属于意外事件吗?
律师回答到:从法律的角度看,王女士因为其自己不恰当的逆行而被行李箱绊倒,这对于任何人而言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也是不可能提前避免的,王女士的不幸去世,与其逆行的行为是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王女士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确实应当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王女士的家属也不可能获得赔偿。律师在此提醒到,任何人在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该场所的规则,不要做出一些有悖于规则的行为,否则出了事故,只能是自己为自己的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