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因路边临时停靠的车租车中的乘客开门下车,被撞到后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女子将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女子300多万元。
王某诉称:2017年4月的时候,被告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开门,自己骑着电动自行车因为躲闪不及,摔倒受伤。后经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认为出租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起诉要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法院判决认为: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出租车公司员工,所以,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00多万元。
问题1: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为何出租车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张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在驾驶出租车接送客人的期间,是属于执行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任务,因此张某因其过错对王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出租车公司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出租车公司在对王某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
问题2:交强险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一方面是为了减轻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需承担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承保人,首先就需要对受害的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交强险限额以外的赔偿,则需要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首先,从交通安全的角度看,机动车在人流和车流量较多的地方临时停靠时,一定要注意四周是否有行人以及其他车辆,车上的人下车时也一定要注意查看后方是否有人或者有车,因为在开车门的那一瞬间所形成的视觉盲区足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从保险的角度看,保险能够最大程度地较少损害,对于机动车来说,交强险是必须要投保的,除此之外,其他车辆的商业保险,也能够减少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各种损害或者是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报警,保护事故现场,避免损失的扩大,而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甚至逃逸的,不仅会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且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