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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从商场顺走两万元的背包,被抓获后辩称顺手牵羊不是偷
发布时间:2020-10-09 22: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12 ℃

今年9月4日的时候,在南宁会展航洋城负一楼的一家面包店里,一女子竟然明目张胆地在店主的眼皮底下,只花了两分钟就顺走了一个总价值两万元的背包。案发后,民警迅速掌握了那名女子的居住地址,民警一方面进行抓捕准备,另一方面发动女子的亲属开展教育规劝,并通过业主群传导警方侦办过程,希望女子能主动投案。9月8日下午,女子迫于压力,私下联系了事发面包店的店主,希望绕过警方把背包归还了事。当天下午5时,民警将该女子抓获。民警透露到,女子一度认为自己当时只是顺手牵羊,拿走了没人认领的东西,不算偷窃。但当民警询问,她为何从头到尾都没有归还背包或寻找失主的意思时,女子无法回答。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那名女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女子从商场顺走两万元的背包,被抓获后辩称顺手牵羊不是偷

问题1:从刑法上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指出:依据现行《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来看是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物品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因此,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一、盗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产;二、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平和的手段来转移财物的占有,其中平和的手段不仅仅是指隐蔽的手段,事实上有的盗窃行为是通过公开的“正大光明”的手段;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财产的“数额较大”。

问题2:本案中的女子是否构成盗窃罪?

律师表示到:尽管本案中女子在被抓后辩称自己是误认为背包是没有人认领的东西,但是其行为仍然应当构成盗窃罪。首先,在面包店里放着的背包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是没有人认领的背包,从一般人的角度看,都会认为这个背包是店主所有的,而且该背包仍然处于店主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该背包在被女子拿走之前应当是由店主所有并占有的;其次,女子将背包拿走的时候并不是采用暴力的手段,采用的正是上文中所说的平和的手段;最后,该背包的价值为两万元,女子将该背包拿走的时候也肯定是意识到了这一背包价值不菲,因此满足主观上的故意而且满足了“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因此该女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问题3:“顺手牵羊”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两个罪之间应当如何加以区分?

律师解答到:《刑法》在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盗窃罪和侵占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因此当我们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时候,关键就是看作为行为对象的财物是由谁占有。“顺手牵羊”的时候如果“羊”已经是由自己占有了,那么就构成侵占罪;而如果“羊”在客观上不是由自己占有,那么就构成盗窃罪,所以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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