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女子一夜间发现自己被卷入前夫的贷款案件,欠下银行八千多万
发布时间:2020-10-21 22:21: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2 ℃

吴某和前夫在2014年离婚,但是在2019年年末的时候,自己居然替前夫担保了九笔贷款,共涉及本息达8千多万。其中与与建设银行的这一笔贷款签订于2014年3月19日,由从事钢贸生意的前夫池某实际控制的隆盛公司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涉及本金885万元,期限一年。在2014年6月的时候,由于隆盛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因此建行在2014年8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隆盛公司7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在与建行的贷款协议中,吴某被列为担保人之一,吴某表示自己和前夫在2011年的时候就感情破裂,随后分居至2014年两人离婚,自己在2019年末之前对贷款一事并不知情。而建行的工作人员称:“贷款流程均按照内部合规程序进行,法院在2014年也裁判建行胜诉了,如果吴某有异议,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由于案件在2015年就已经审判结束,已过案件申诉期,现在吴某没法上诉。除了建行这笔欠款之外,吴某还被卷入了一笔本息共计1600万元的2014年审结的逾期贷款案,相关方是工行宁德分行。以借款合同、保证函签名手印并非本人所写所印为由,吴某向法院提出重审的要求,但法院维持原判。

女子一夜间发现自己被卷入前夫的贷款案件,欠下银行八千多万

在整个贷款案件中,吴某认为无论是批贷过程还是法院审理过程,她完全是被置身事外,完全不知内情,而问题也正是出在担保合同上的个人签名上。吴某从法院拿到担保合同的复印件之后,发现她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她本人的,而是由别人代签的。吴某认为由他人代为签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直接导致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于是,她要求银行提供签订贷款合同时的录像,希望能以此证明她是被人代签。但是,建行以年代久远,视频没有保存为由拒绝了她。而且吴某的前夫坚称在贷款签订时候吴某知情,而不是一无所知。他表示,8000万的贷款当中很多是一年复一年的循环贷,有些是他代为签字的,有些是吴某自己签字的。至于建行这一笔借款,他表示年代久远已经记忆模糊了。

问题1:如果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本案中池某在和吴某离婚前的贷款是否能认定为属于吴某和池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指出:在2018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比较不明确的,一般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哪怕债务只是夫妻一方的名义,该债务是通常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在本案中,吴某和池某是在2014年离婚的,因此对于两人在2014年离婚之间池某向银行的贷款,也可能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原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当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是婚姻存续期间为参照标准,而且是以该债务是否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主要参考依据。所以,对于池某在和吴某离婚前的贷款是否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看参照的是什么法律依据。

当然,在本案中,由于吴某还涉及到贷款的担保合同,其和池某在离婚前池某所欠下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显得并不是很重要。

问题2:如果吴某能够证明担保合同上自己的签名系他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那么吴某是否可以不用再承担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

律师回答到:吴某如果确实能够拿到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当时担保合同上自己的签名系他人代签,自己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吴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主张担保合同系无效。因为如果吴某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名系他人代签,那么也可以认定银行在当时也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甚至会存在和池某等债务人恶意串通好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吴某也从而可以主张自己不用再承担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当然,要达到这一步的首要前提是吴某能够充分向法院举证证明担保合同上自己的签名为他人代签的,不过就目前来看,吴某对此的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

问题3:吴某的这一事件给今天的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律师表示:在今天,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下的担保合同,不会像以往那么随意,银行本身必然也是会加强对当事人身份等的审查,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避免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被他人用于银行贷款和担保,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欠下银行钱,被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当前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经是比较明确和合理了,但是仍然要注意的是婚姻中大额的债务,避免在离婚后被卷入到自己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就背负的大额债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