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张某系夫妻,两人在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身为入赘女婿的周某越发感觉到不满,尤其是在两人的儿子降生后,因为儿子随妻子姓,让被告周某觉得非常窝火,很没面子。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矛盾也逐渐加深。在争吵数年后,两人开始分居,从此两人聚少离多。在分居六年后,不满的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很快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30000元抚养费,原告张某则支付生活帮助费60000元给被告周某。
问题1: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入赘”一说?
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入赘”这一说法实际上是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时的婚姻思想,因为在当时男尊女卑,夫妻结婚后女方就应当是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跟随男方一起到男方的家庭成员生活,当时甚至还存在着女子出嫁后改姓夫家姓氏的现象,因此如果男方在结婚后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到女方家去生活,那么就是一件有损面子的事,所以说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男方对于“入赘”是有些无法启齿的。
但随着封建社会成为过去式,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婚姻法》在第九条中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从法律上看,并不存在着“入赘”一说,男方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后到女方家庭中生活,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和女方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后到男方家庭中生活,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问题2:周某和张某的儿子可以跟随母亲张某姓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因为受到封建传统宗族观念的影响,子女跟随父亲姓至今仍然是一个共识,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子女不是跟随自己姓,那么就不是自己的子女,而且别家人的子女了。但是,这种观念无疑是不正确的,我们从法律上看,《婚姻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只要父母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子女可以跟随父亲和母亲中的任何一方姓,并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源于血缘关系,即便子女跟随母亲姓,子女和父亲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当然,子女出生后,到底是跟随母亲姓还是跟随父亲姓,则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而定。
问题3:周某和张某因为儿子跟谁姓的问题而分居多年,能否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呢?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四项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同时,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款内容,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本案中周某和张某因为儿子跟谁姓的问题而产生纠纷,从而两人分居多年的,应当视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今两人已经分居六年的时间,超过了两年的时间,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如果调解不成的,也是应当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的。并且,如果这一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两人又继续分居的,那么依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新规定,再继续分居一年后,两人中有一人又起诉离婚的,那么法院也应当是判决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