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两次离婚, 又两次复婚,丈夫因病去世后,妻子把丈夫的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丈夫在生前赠与给对方的钱款。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诉讼请求。这一案例的焦点就在于:夫妻一方在没有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给他人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受赠与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邓某与刘某本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现金存款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后双方于2009年9月复婚,于2017年3月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现金存款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2018年3月,双方又再次复婚,后刘某于2018年7月因病去世。在邓某和刘某二人反复结婚与离婚的期间,还出现了第三者——罗某。在邓某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刘某陆续向罗某转款74万。在2018年3月邓某和刘某的离婚期间,刘某也向罗某转了10万元。同时,刘某还在2015年6月的时候给罗某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汽车。在刘某去世后,邓某认为罗某是她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且罗某本人并无资金实力支付大额购车款,购买房子及车子的钱均系丈夫刘某出资,而丈夫转账支付的款项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转款,共计107.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应返还邓某37.35万元,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某需要返还邓某48.64万元。
问题1:从离婚和复婚的角度看,如何认定刘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本案中刘某和邓某存在两次离婚和两次复婚的事实,因此在刘某和邓某第一次离婚时,两人的财产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存在,就成为两人的个人财产,当两人第一次复婚时,这些个人财产就成为了两人的婚前财产,在复婚后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而在第一次复婚后到第二次离婚之前这一时间段产生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第二次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为财离婚协议的存在而成为了两人的个人财产,在两人第二次复婚以后,这些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但两人在第二次复婚后产生的财产则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如何认定刘某赠与罗某的财产是否属于刘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首先,刘某在和邓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罗某的财产,除非刘某用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否则这些财产就应当属于刘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刘某在和邓某离婚后到复婚前这一期间赠与给罗某的财产,应当都是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总结来看,刘某赠与给罗某的财产中并非都是刘某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3:罗某需要返还邓某哪些财产?
律师表示到:罗某需要返还给邓某的财产应当是刘某用其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罗某的财产部分,而且虽然刘某将和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罗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也只是对财产的一半份额不享有处分权,所以罗某需要返还的并不是这部分财产的全部,而应当是这部分财产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