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大雪压坏公司钢棚,维修过程中压死两人,公司赔偿后向施工方夫妻追偿
发布时间:2020-10-02 22:02: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6 ℃

王某与富锐市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王某必须按照富锐市场公司的要求,进行按时、保质、保量的施工。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所有安全措施,由王某自行负责,包括安全责任及安全事故防范,均与富锐市场公司无关。三、如因材料质量和规格以及施工质量的问题造成的损失,必须由王某负责赔偿,与富锐市场公司无关。四、王某钢棚建成后必须保证绝对抗风抗雪,否则一切损失均由王某负责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将钢棚搭建完毕并交付给富锐市场公司。但随后当地开始降雪,富锐市场公司发现涉案钢棚部分倒塌,并联系王某。王某和其妻子孙某,对倒塌的钢棚进行清理,当在现场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对未倒塌部分进行加固。在现场清理工作已进入尾声时,钢棚再次发生倒塌,造成清理工人代某、李某死亡,王某和孙某及其他清理工人受伤。随后,富锐市场公司与死者代某家属、李某家属达成协议,由富锐市场公司自愿补偿代某家属85万元,补偿李某家属110万元,死者家属放弃基于本次事故产生的索赔、诉讼等一切权利。另查明,王某无钢棚搭建资质,王某、孙某系夫妻关系。随后富锐市场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向王某和孙某追偿补偿金。经法院判决,酌定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富锐市场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富锐市场公司在事发后赔偿了死者代某家属85万元,赔偿了李某家属110万元,王某对赔偿金额未提出异议,且该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未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故确定富锐市场公司有权对其中195万元×60%=117万元向王某和孙某进行追偿。王某和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大雪压坏公司钢棚,维修过程中压死两人,公司赔偿后向施工方夫妻追偿

问题1:富锐市场公司为什么先要对代某家属和李某家属进行赔偿?

沪律网指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富锐市场公司是涉案钢棚的建设单位,王某作为涉案钢棚的施工单位,因钢棚倒塌对他人造成损害,富锐市场公司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律师则表示到:因为富锐市场公司和王某应当对死者代某和李某的家属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代某和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肯定是先找到富锐市场公司,富锐市场公司鉴于后续可以向王某追偿,故而富锐市场公司先后死者的家属进行赔偿。

问题2:富锐市场公司为何可以向王某以及王某的妻子孙某追偿?

上海律师表示到: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既然富锐市场公司和王某应当对死者代某和李某的家属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当富锐市场公司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追偿王某存在过错程度的赔偿,法院认定王某存在的责任为60%,因此富锐市场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已经支付的195万元赔偿的60%。

其次,上海律师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本案的情形来看,王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承包该工程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该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富锐市场公司追偿时,其就是债权人,并且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所以富锐市场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孙某共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问题3:在本案中,钢棚被降雪压坏是否属于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呢?

上海律师回答到:法院认定王某未能举出该场降雪导致大范围同类型钢结构建筑倒塌的相关证据,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照片,未倒塌的钢棚上方也有积雪覆盖,也能说明该场降雪并未导致涉案钢棚完全毁损。因此换言之,如果王某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王某必须证明此次降雪是比较严重的降雪,现有的大部分钢结构技术都不足以抵抗这次降雪,但很明显,本案中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形,因此王某的不可抗力是不足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问题4: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指出该工程未经富锐市场公司验收投入使用,因此工程质量风险应由富锐市场公司自担,那么王某的这一抗辩是否合理呢?

上海合同律师结合法院的判决表示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和富锐市场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对于涉案钢结构建筑质量有约定,内容为“王某钢棚建成后必须保证绝对抗风抗雪,否则一切损失均由王某负责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尽管这一款内容加重了王某所需承担的义务,但王某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涉案钢结构建筑的使用质量,满足一般抗风雪的要求。涉案钢结构建筑在投入使用不久后就倒塌,未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