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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开足疗店后倒地死亡,家属认为足疗店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01 22:01: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4 ℃

一男子在足疗店消费以后,在刚离店不到几米的距离就倒下,足疗店对此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直到四十分钟后该男子才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男子最终没有逃过死神的魔爪。男子的亲人在悲痛之余,认为足疗店对男子的死亡存在着过错,便要求足疗店进行赔偿,足疗店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最终经协商,足疗店赔偿四万多元给了男子的亲人。

男子离开足疗店后倒地死亡,家属认为足疗店需要承担责任

在今年9月4日晚上的时候,贵州的小伟(化名)到当地一家足疗店进行消费,在按摩结束后走出不到五米的距离,小伟就倒在倒在地上,直到四十多分钟后被路人发现送医院,但经医院诊断,小伟脑干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小伟的亲人称,医生说如果小伟早送到半小时就还有得救。小伟的亲人认为,小伟在进足疗店的时候就已经身体不适,在按摩完以后整个人明显已经不对劲了,足疗店却对此视而不见,足疗店应当对小伟的死亡给一个说法。足疗店的经理则称:当时小伟身上的酒味很浓,大家都以为他是喝多了,而且监控显示小伟当时在结账的时候曾大声吆喝“结账”,还和熟人打了招呼,表面上看上去是有意识的。在电梯中的时候,服务员也曾经询问过小伟是否要帮他打车,被小伟拒绝了,为此他们认为,店方已经尽到了责任。最终,经过多方的调解,最终,经过多方的调解,足疗店一次性补偿小伟的家属4.8万元。

问题1: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足疗店对小伟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足疗店从性质上看,属于具有开放性的经营场所,其对于来足疗店消费的顾客是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来看,小伟在足疗店消费后离店不到几米的距离就倒地,从一般的观点来看,足疗店确实应当及时查看小伟是发生了什么问题,但是由于小伟在当时喝了酒,足疗店的人认为小伟只是醉酒了,因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足疗店对小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足疗店也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足疗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足疗店作为经营者,也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由于小伟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导致的死亡,而且从当前的证据来看,足疗店也没有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足疗店对小伟的死亡也不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

问题3:足疗店最终支付给小伟家属的赔偿的性质什么?

律师解答到:经过多方的协商,足疗店最终答应一次性支付给小伟家属4.8万元,这并不代表着足疗店是承认自身存在着过错,也不代表着足疗店承担自己需要承担,该笔存款只是足疗店鉴于这一事件可能对其今后的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死者家属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缘由,其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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