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陈老先生的独子,出于父子之情及其他因素的考虑,陈老先生将自己上海市区的房屋和大部分积蓄赠与小陈,自己到较偏远的地区居住。但当陈老先生想搬回老房居住时,却遭到小陈的强烈反对。为此,陈老先生将儿子小陈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并返还房屋及钱。
【案情】
陈老先生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小陈从小由陈老先生抚养长大。2012年左右,考虑到只有一个儿子,也为了避免以后可能缴纳的遗产税等问题,陈老先生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位于上海市区大约140平方米的房屋赠与了小陈。
2015年1月,小陈提出嘉兴某地一楼盘正在开发,小区环境优雅、配套齐全,适合老年人养老居住。在小陈的建议下,陈老先生先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给了小陈120万元,小陈即购买了嘉兴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之后,陈老先生搬到嘉兴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老先生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2017年10月更是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更是每况愈下。嘉兴房屋由于地处偏远,医疗、生活条件非常不方便,而小陈之后又购买了房屋,上海市区的房屋则对外出租。陈老先生遂向小陈提出搬回上海老屋居住,小陈坚决反对。陈老先生在未经小陈同意的情况下,自己通过开锁公司打开房门,进入房屋,因租客报警,陈老先生未能搬回。之后,双方为此产生隔阂,矛盾不断激化,不再往来。
2019年3月,陈老先生将儿子小陈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并返还房屋及钱。
【各方观点】
陈老先生认为上海市区的房屋及120万元是自己赠与小陈的,但小陈在获得房屋和钱后,却拒绝行赡养自己的法定义务,造成自己老无所依、居无定所。因此,自己有权提出撤销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并要求小陈返还房屋及钱。
小陈对父亲赠与自己房屋和钱没有异议,但小陈认为自己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父亲居住在嘉兴生活安定,自己平时也会去探望父亲,并不定期为父亲买些物品、给些生活费。因此,不同意陈老先生要求返还房屋和钱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先生主张小陈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据此,驳回了陈老先生要求撤销与儿子小陈之间的赠与关系,并要求返还房屋及钱的诉讼请求。
【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老先生基于与小陈的父子之情,自愿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和120万元赠与小陈,小陈亦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财产的权利人已经发生转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陈老先生是否享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律师分析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扶养,包含赡养义务。第二、受赠人拒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第三、受赠人有扶养能力。第四、赠与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1年内行使撤销权。
陈老先生与小陈父子之间确实存在诸多矛盾和隔阂,导致小陈给予父亲的关心、慰藉等赡养义务方面一段时间内存在消极表现,但不足以证明小陈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如下:
1、双方由于上海市区房屋居住使用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和矛盾,小陈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进行支配,考虑房屋系陈老先生无偿赠与,双方应积极沟通、处理争议,但陈老先生在未经小陈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对于激化矛盾亦存在过错。
2、嘉兴房屋一直由陈老先生居住使用,小陈并未要求其搬离,这也是小陈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小陈虽表示拒绝陈老先生居住上海房屋,但未造成陈老先生居无定所。
3、陈老先生现已退休,具备医疗保障和稳定的退休金,赠与行为未造成其生活和经济恶化。
4、在矛盾激化之前,小陈平时也会去探望陈老先生,并不定期为其买些物品、给些生活费,双方关系尚可。
鉴于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陈老先生只能面对败诉的结果。
【结束语】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陈作为陈老先生的儿子,应感恩父亲对其的抚养、支持和帮助,以及赠与自己的房产、积蓄赠的情义,体谅为人父母的辛苦,主动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上,小陈对陈老先生忠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积极主动地修复父子亲情,履行对父亲的赡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如小陈确有逃避或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陈老先生仍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