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朋友喝酒后,一个没有喝酒的朋友送一个喝多了的朋友回家,但是没有将其送到家里,却不想第二天那个喝多了的朋友被发现意外去世,家人悲痛之余,将几个一起喝酒的朋友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那位送死者回家的朋友被判决赔偿7万元,其他人都不需要赔偿。
2018年的某一天,李某被客户兼朋友黄某邀约一起去聚餐,在这个五人的饭局中,李某因为需要开车而没有喝酒,其他4人都有喝酒。聚餐结束后,李某将黄某送到住处附近后就离开了,却不想第二天上午,黄某被发现死在了路边。经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于是,黄某的家属以黄某以及其他参与饭局的3人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且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而直接导致黄某死亡为由,将3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对另一个参与饭局的人放弃追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四个原告作为死者黄某的近亲属,并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在吃饭期间曾对黄某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的行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对于李某的责任,法院认为,其在未核定清楚黄某住址的情况下,放任已经饮酒过量的黄某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鉴于李某并非本次饭局的组织者,在吃饭期间也没有劝酒的行为,因此酌定被告李某承担5%的责任,即共计7万元。而对于其余三名共同饮酒人,法院表示,四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吃饭期间曾对黄某进行劝酒货强迫起喝酒的行为,在自身也有喝酒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行保障自己安全才能照顾他人,且未喝酒的李某已经表示起对护送黄某回家,其余饮酒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这三名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从法律上看,如何认定共同饮酒后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的情况?
律师表示到:首先,就喝酒本身而言,即使酒对人体健康确实会造成伤害,但是朋友聚餐喝酒是不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所以就共同饮酒后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的情况,并不能以侵权责任来认定。其次,几人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意外死亡,还应当看这种意外是否与饮酒行为本身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死者的死亡是因为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在明知死者生前已经不能喝酒后还一直劝酒或者强迫喝酒导致的,那么此种情况下就存在着侵权行为,这些共同饮酒的人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下:“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死者的意外死亡和饮酒本身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么共同饮酒的人就不可能存在着侵权行为,也因此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2:本案中的李某为什么要承担7万元的赔偿?
律师回答到:李某虽然没有对黄某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但是其主动在包括黄某等人喝酒后承担起护送黄某回家的任务,然而李某并没有将黄某送到家,而是将其送到黄某家附近的路边,黄某也因此在醉酒后意外去世。所以李某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没有对黄某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对于朋友聚餐饮酒后一人意外去世,共同聚餐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对这类事件,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不要在他人已经不能再继续喝酒的情况下,而继续劝酒或者强迫对方喝酒;二是如果主动承担护送醉酒的他人回家的,就应当将对方护送到家,不能将其放在路边,否则在像发生本案的事件时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