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人结成黄昏恋,男方出资170多万元给女方的儿子购买房屋,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的亲生儿子将女方的亲生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尽管女方的亲生儿子找了几个证人,用以证明男方和其母亲关系融洽,170多万元的购房款是赠与给自己的,但是法院没有认可这些证言,判决女方的亲生儿子需要返还这笔购房款。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赠与和借贷呢?
朱某和张某均为离异,各有一个儿子。2015年两人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身体不好的朱某和张某母子一起生活。张某对朱某照顾有加,也承担了他的医疗费和伙食费。因三人所住房屋面积过小,张某儿子小张决定购房出去居住,张某称朱某当时在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购房,共支付用于购房的170多万元。2018年初,朱某暂时结束了和张某母子的同居生活,因病返回家中,由亲儿子小朱来照顾。在2019年2月,朱某去世。小朱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此前父亲为其垫付的170余万购房款。小朱向法院主张认为父亲是借钱小张买房,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自己有权向小张主张返还债务。小张则称,朱某在自己和母亲的陪伴下身体和精神都得到很大改善,朱某也因此自愿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赠与他,二人之间属于赠与关系。张某也表示:朱某曾表示想和她们一起生活,并且朱某回厦门后未向其母子提过还钱,因此朱某的行为是自愿赠与。
在庭审中,小张请来了证人银行工作人员小俞出庭作证,朱某从2012年起就从小俞处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0月,朱某有一笔100万元的理财要到期,朱某称这笔理财款到期后准备给小张买房。小俞还称,朱某告诉他,两人同住的费用都是张某出,找她就相当于找个保姆。对于小俞的证言,小朱表示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尚不能直接证明朱某有明确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返还垫付款项。小张对此表示不服并上诉。二审中,小张又请来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人均表示朱某曾在公开场合称愿意出钱给小张买房子,还称朱某多次表示小张就是他的“小儿子”。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人的证言都不足以证明小张的主张,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问题1:如何认定本案中朱某给小张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呢?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657条对赠与的解释:“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朱某给小张的购房款是属于赠与,那么前提条件是小张需要证明朱某在转让款项时应当是具有明确的赠与意图,但由于朱某在当时是否具有赠与的意图是主观的,小张请来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虽然能够证明朱某和张某以及小张的感情较好,但是不足以证明朱某转给小张的购房款是基于赠与的意图,所以小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涉案款项不能被认定为赠与的,而是应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下的款项。
问题2:该笔购房款是借款,那么小朱为什么能够要求小张返还呢?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既然涉案款项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下的款项,那么就属于朱某的债权。朱某去世后,因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小朱作为朱某唯一的法定继承权,有权继承朱某的所有遗产,其中也就包括了对这笔款项的债权,因此小朱可以要求小张返还这一笔购房款项。
问题3: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本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呢?
律师表示到:假设在本案中朱某确实是将购房款项赠与给小张的,那么就应当通过对赠与进行公证的方式,将赠与的主观意图通过公证的方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那么赠与的事实就能完全明确且不能被推翻了。这一案例也告诉我们,无论是在借贷还是在赠与的过程中,最好都要明确其事实,避免在今后因借贷和赠与的难以认定而产生更多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