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结婚后,妻子一直不愿和丈夫同房。丈夫被冷落了两年,两人的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后来丈夫在酒后对妻子施暴,妻子报了警,丈夫被公安带走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两人的夫妻关系也因此解除。那么,为何丈夫对妻子施暴也会构成强奸罪呢?
2006年10月,孙某经人介绍与金某相识,2008年9月,因父亲为获得动拆迁利益,金某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孙某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金某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2010年6月,孙某到金某的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家中,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金某解救,同时将孙某抓获。孙某表示这是自己夫妻之间的事,警察是管不着的。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金某随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金某与孙某离婚。
问题1:从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为何孙某作为丈夫,强行与妻子金某发生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呢?
律师回答到: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强奸罪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只要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即便是丈夫和妻子之间。金某一直拒绝和孙某发生性关系,孙某违背金某的意愿,采用言语威胁和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婚内强奸”的强奸罪。而且,即便是夫妻之间,妻子也有性自由的基本权利,丈夫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妻子性自由的权利,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不过,“婚内强奸”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法院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都应当慎之又慎,要结合考虑夫妻关系和具体案情与行为进行分析,综合各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问题2:为何法院在金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呢?
律师提醒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于金某和孙某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过,夫妻感情极为的薄弱,在金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改善,甚至孙某还采用极端的方式和金某发生关系,也因此孙某被判处了强奸罪,可见两人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若继续维持,金某的人身安全可能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金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形下,直接判决准予其和孙某离婚是正确的,对于金某而言,从这段婚姻中得以解脱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问题3:我们应如何看待金某的父亲为了获得动拆迁的利益,逼迫金某与孙某结婚的行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金某的父亲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亲生女儿的婚姻幸福,强迫其嫁给孙某,最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金某父亲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违背了《婚姻法》中公民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将婚姻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这样的婚姻都是无法正常维持的,往往都会走向尽头,严重的甚至也可能会出现例如本案中的这种极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