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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婚姻律师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发布时间:2017-06-25 00: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8 ℃

问题若干 请教.我和丈夫想协议离婚,财产和孩子问题以商议好,但不知道是什么程序,问题如下:
1.我和丈夫要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证明.
2.协议离婚是不是需要去原来开的地方去办离婚呢,比如我们在上海开的结婚证,现在 居住在北方,可以在北方离婚吗
3.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吗?我丈夫人在国外的话,可以有什么办法不需要2个人都到场就可以办的呢

谢谢指教

  最佳答案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
三、办理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如果你丈夫在国外不能到场的话,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


  其他回答 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形式,反映出对财产(包括房产)以及孩子的处分结果.
协议离婚可以在户籍所在的婚姻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也可以在法院
必须到场. 1.我和丈夫要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证明.
: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等。
2.协议离婚是不是需要去原来开结婚证的地方去办离婚呢,比如我们在上海开的结婚证,现在 居住在北方,可以在北方离婚吗
:应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别处没有你们的婚姻档案啊。
3.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吗?我丈夫人在国外的话,可以有什么办法不需要2个人都到场就可以办的呢
:与结婚一样,必须要双方到场。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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