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儿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女方一直拒绝男方探望孩子,男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女方却称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但拒绝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女方的抗辩没有依据,而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强调,父母一方正当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应当得到另一方的配合,另一方不得用不合理的理由来拒绝和阻碍。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原告张先生诉称,双方于2008年调解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原告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定期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辩称,孩子不是原告亲生的,不同意其探望。庭审中,虽经法院依法释明,林女士仍拒绝了对原告张先生和孩子是否为亲生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法院考虑孩子的年龄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关于孩子并非其与原告之子、不允许原告探望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先生每月第四个周六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被告以孩子不是原告亲生而由而拒绝原告对孩子进行探望,而孩子究竟是否为原告亲生,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亲子鉴定的结果,但是被告拒绝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所以其拒绝原告探望孩子没有合理的依据,所以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时,采用的是逆向推定的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定起诉一方所请求的亲子关系存在。本案虽然不存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从而应当推定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原告可以对孩子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