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未婚同居期间生下儿子,随后两人感情不和而分开,儿子跟着母亲生活,但是去年春节,父亲将孩子儿子接走过年,本来说好过完年就送回来,但过完年不但没有送回儿子,还阻拦儿子的母亲前去探望儿子。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以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在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仍享有探望的权利。
2009年黄某与刘某未婚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下一子,由于双方个性较强,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双方互不相让,最后决定分开,并于2013年结束同居生活,儿子随母亲黄某生活。去年春节,刘某到女方家接儿子回老家过年,双方约定过完春节即将儿子送回女方家,但春节过后,刘某非但不将儿子送回,反而阻拦黄某看望儿子,并说“今后儿子与你无关,不用你养,也不允许你再来探望”,此后,黄某多次去探望儿子均遭拒绝。黄某探子心切,时常以泪洗面,不知该怎么办,后经人点拨,到法院咨询,立案人员告知,对于拒绝或者阻挠探视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儿子虽然是黄某和刘某在未婚同居期间所生,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等于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因此黄某对儿子正当的探望是不能被刘某阻碍的,并且从事实来看,儿子跟随黄某生活的时间更长,黄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因此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分手或分居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对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来处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依法享有正当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