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其父亲因出车祸而去世,一家人在悲痛之余,却也因为男子的妻子和女儿能否代位继承男子父亲的遗产而起了纠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代位继承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缺任何一个条件就都不能构成代位继承,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否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都在下文中有详细的分析。
2011年11月,覃某与其父亲覃某某因车祸死亡,父亲留下房屋两栋、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某二儿子覃某1占有。覃某妻子莫某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为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向覃某1要求平分财产,遭到覃某1拒绝,遂将覃某1告上法庭。覃某1在法庭上辩称,其父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各项生活开支全由自己负担,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极少回家,对其父亲不闻不问,所以父亲遗留财产应由自己继承。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某女儿具有代位继承权,代其父亲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儿。第二种观点认为,莫某及其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莫某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之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代位继承制度只限于直系血亲中,配偶不算直系血亲,因此莫某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没有详细地说明覃某与其父亲覃某某的死亡顺序,若覃某是先于覃某某死亡的,那么覃某女儿具有代位继承权,若若覃某是后于覃某某死亡的,则覃某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沪律网提示:代位继承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只适用于直系血亲中,即通常表现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其次,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被继承人子女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