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第三者,第三者向法院起诉确认该遗嘱有效,但是法院支持了男子的原配妻子和两个女儿,认定该遗嘱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男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上海继承律师认为一份遗嘱即便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也是完全符合要求的,在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被社会一般人所接受的情况下,则仍然是无效的。
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本案中欧先生所立的《遗书》虽然既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也是出自欧先生本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遗书》是将房产留给“第三者”,这严重侵害了妻子陈女士以及两个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以此为据而认定本案的遗嘱系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沪律网提示:我们应当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进行区分,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通过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内容来继承遗产,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将遗产在死亡后交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来继承,两者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