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的工资收入都由被告掌管,家庭所有支出都由被告经手,一直以来双方也还算和睦,没有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但自原告母亲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做检查查出结核病后双方因给母亲治疗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坚持住院长期治疗,被告坚持买些药在家休息即可。文某知道彭某不愿意治疗的原因,因为自双方结婚生育以来,彭某与其母亲因抚养教育婚生子的问题有很大分歧,双方都产生了积怨,因此彭某不想出钱给其母亲治疗。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协商给母亲治病的问题,但被告都予以否决。母亲的治疗不能耽误,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该院受理此案了解相关情况后,准许了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从被告银行账户上划走了2万元,保证了原告母亲得到及时治疗的资金。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属于原告具有法定义务扶养的对象,现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作为原告的妻子,被告彭某掌管原、被告双方的共同银行存款,不同意给原告母亲支付治疗费用,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查明,原、被告有银行存款30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因此根据原告的请求,该院开庭调解无果后及时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被告不允许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给原告的母亲治病,这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允许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之一,因此原告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用以自己的母亲治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沪律网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不允许被分割的,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都具有处分的权利,如果进行分割,可能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