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同居多年,也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数十年,女方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两人构成事实婚姻为由而准予两人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的当事人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其婚姻效力视同于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
原告莫某与被告覃某于198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大约一年后两人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构成事实婚姻。二人婚姻期间共生育有一个女儿、二个儿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冬,原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到北海市打工,1996年因被告不抚养两儿子,原告只好带着两个儿子到北海,之后一直在北海居住,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18年之久,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8年到1993年期间,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18年,期间两人没有任何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夫妻关系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原告起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形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并且已经完全地满足了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所以双方的事实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在两人感情破裂后,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不承认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