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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离婚协议起诉对方索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11-11 11:11: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38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儿子跟随女方生活,女方也不需要男方给付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三个月,女方就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抚养费,那么女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虽然离婚协议时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在必要时仍需要支付抚养费,而该“必要时”的认定需要以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

违背离婚协议起诉对方索要抚养费

刘某与张某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刘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要求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1月,刘某以小孩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母亲,对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某虽与刘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不支付刘某某抚养费,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刘某某仍有权作为原告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应判决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但并不限制父母在离婚时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仅限于“必要时”,不能被随意地滥用,不能成为协议离婚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借口。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才三月,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的情形,应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即由刘某一人抚养儿子是否在离婚三个月后达到了生活较为困难的程度,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是的话,法院应当支持;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则不会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我们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必要时”不应当做较多的限制,只要能够证明子女在只有父或母一方的抚养下生活比较的困难,成长环境比较的困难即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当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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