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举办婚礼后就开始同居生活,并且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两人因女方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两人感情不合而分居后,男方没有对孩子的抚养尽到责任,因此女方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以婚生子女的标准来处理,要保证非婚生子女能够获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黎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在与男友刘某按乡俗举行婚礼后,便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后因关系破裂离婚,而孩子的爸爸未尽责任,未婚妈妈黎某将他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生儿子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刘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成功替妇女儿童维权。2009年11月,原、被告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原告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原、被告非婚生育一子,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自2011年7月份起,被告便一直未对非婚生子尽抚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与他人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被告未经合法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该孩子应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即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儿子抚养的义务。而自2011年7月被告外出务工起,原告便独自抚养儿子生活至今,被告对儿子一直不闻不问,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因此黎某和刘某也都需要对其所生的非婚生子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在黎某和刘某分手之后,刘某没有直接抚养儿子,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沪律网指出:父母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而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也需要对其承担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在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时,非婚生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或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