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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结婚四十年却被认定重婚?
    发布时间:2020-11-17 11:17: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7 ℃

    一女子和丈夫结婚四十年,没想到在丈夫去世之后,被丈夫的前妻以重婚罪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女子和丈夫的婚姻构成重婚,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针对此案例指出,女子的丈夫在和女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没有解除,因此即使女子和丈夫已经结婚四十年,其婚姻仍然是无效的。

    一女子结婚四十年却被认定重婚?

    宋先生原有妻室,后来因与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关系”。宋先生于1974年经媒人介绍又与邻村女子沈女士举行了婚礼,二人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并于2004年12月6日到沭阳县民政部门拿了结婚证。宋先生后来因病去世。2014年1月10日,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请求法院宣判宋先生与沈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汪女士诉称,自己与前夫于1967年开始分居生活,生育了四个子女,经亲友协调私下“离婚”不能作数。而沈女士则辩称,自己与宋先生一起生活40年,生育3个子女,宋先生年老生病都是自己照顾的,且已拿了民政部门的结婚证,自己与宋先生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与宋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结婚,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虽然经他人调解分居,但未经法律规定的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一直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宋先生与沈女士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40年,且后来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构成重婚。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我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没有“事实离婚”的说法,因此宋先生和汪女士之间虽然已经没有夫妻之实数十年,但是两人没有办理过离婚登记,因此两人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夫妻,宋先生和沈女士之间的婚姻系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沪律网指出:解除夫妻关系,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拿到离婚证或者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所以经他人调解离婚,没有夫妻之实,也不能算是离婚,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再婚则都属于再婚的行为,再婚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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