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跟着男方生活,女方需要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被送到了贵族学校读书,生活和学习上的开支变大,于是男方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增加抚养费,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本案的判决指出,增加子女的抚养费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只有在确有必要增加的情况下才能增加抚养费,并且增加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张某与刘某于2009年2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调解协议是由刘某每月支付婚生儿小康抚养费260元/月,离婚时小康才6岁,还没上学。几年过去,现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提出现在小康已10岁多了,且在某外国语学校学习,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涨了,因为孩子读的小学是贵族小学,开支也随着增加了,所以要求抚养费由原来的260元增加至600元。刘某称自己也有小孩,父母又没有工作,自己的工资每月只有2000多元,还要还贷,经济条件较差。将小康送入某外国语学校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因此不同意支付大额的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虽对原告负有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学习、生活条件应根据监护人及被告的经济条件量力而为,原告不能以其就读的是“贵族”学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大额抚养费。但鉴于现在的物价的确有所提高,该院酌情提高被告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标准。遂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张某要求刘某增加儿子的抚养费的主要依据在于儿子在上贵族学校后的开支增加了,但是从刘某的经济能力来看,儿子上贵族学校的确超出了其自身的经济能力范围,所以法院是不支持大幅度增加刘某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父母在离婚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子女的成长,未成年子女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开支是肯定会增加的,在起诉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中,法院应当结合各种客观因素,在满足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同时,确保抚养费的给付是在当事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