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无法忍受自己的丈夫在外与第三者有染,还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于是起诉离婚并且索要赔偿,法院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并判令男方需要赔偿女方相应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出轨和实施家庭暴力,都是对婚姻关系极大的破坏,也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
2008年元旦,蓝某经人介绍与韦某恋爱结婚。韦某是一名医生,一直在都安县一家医院上班,蓝某则在城里做服装生意。新婚伊始,夫妻俩互敬互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谁料想到,由于夫妻俩作息时间有所差别,加上韦某生育一女孩后,蓝某开始对妻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6月1日,韦某发现丈夫的手机有陌生女性发来的暧昧短信,更坚信自己的丈夫在外有别的女人。此后,夫妻俩经常吵吵闹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12年8月23日,韦某上夜班回家,又发现丈夫与别的女人厮混,便指责丈夫不忠。蓝某恼羞成怒,挥手殴打妻子,至其头部多处软组织受伤,当晚,韦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50元。韦某伤愈出院后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蓝某与韦某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注意对感情的培养,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未能共同协商解决,尤其是蓝某有外遇后,不但不听从对方劝告,还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女方,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韦某要求离婚,并由蓝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遂作上述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蓝某在婚内和第三人有染,甚至不知悔改,还对妻子韦某实施暴力行为,这严重地破坏了两人的夫妻感情,两人的感情因此完全破裂,所以韦某起诉离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且韦某作为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蓝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同时也都属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所以像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即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依据,也是原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