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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违反承诺再对妻子家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11-29 11:29: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1 ℃

丈夫在婚内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经过村干部的调解后,丈夫写下不再对妻子实施家暴的书面承诺,但是时隔几个月,丈夫就违背了承诺,对妻子又实施暴力行为,先后两次将妻子打伤。妻子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

丈夫违反承诺再对妻子家暴,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8月6日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6月和2006年9月先后生育了两女孩。2009年2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分别于2004年9月、2007年6月、2009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1月因家庭琐事多次将原告打伤,2010年农历2月22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后,经本村村支书介入调解,被告写下了不再虐待、殴打原告的承诺书。但同年12月8日、2011年6月1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先后两次将原告打伤。原告李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打伤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告做绝育手术后再无生育能力,且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结合案情,两女孩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各自扶养一女孩。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王某在签订不再对李某进行虐待和殴打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可见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确实没有必要再继续维系下去了,两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严重破坏两人的夫妻感情,因此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家暴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害赔偿,法院在通常情况下都会支持受家暴一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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