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内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别人,在和妻子离婚后,买家要求仍然居住在房屋内的女方搬离,女方则以自己对前夫卖房不知情为由而拒绝搬离,买家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房屋的所有权的物权保护。上海离婚律师则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需要认定买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若为善意第三人,则可以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女方搬离,女方则可以要求其前夫给予赔偿。
赵某与李某恋爱期间,赵某于2004年8月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A小区楼房一处,该房屋总房款10万元,首付3万元(李某出资2万元),按揭贷款7万元。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至2012年11月双方离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共同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由赵某的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后张某代赵某夫妇偿还贷款。2012年9月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将其购买的A小区楼房出卖给张某的方式偿还借款35万元,后双方办理房产变更及土地使用登记手续,赵某随即搬离该楼房,李某继续在此居住。2012年12月赵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支付李某20万元,李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出售涉案楼房的分割款。2013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搬离A小区楼房,李某则以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其不知情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并拒绝搬离,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权保护。本案中,关于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主张物权保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夫赵某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应当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并非绝对无效,因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主张物权保护。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赵某在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经过李某的同意,赵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张某能够证明自己在和赵某签订合同时是赵某和李某的共同意思表或者是对赵某瞒着李某签订合同不知情,则张某可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就可以要求李某搬离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一方在处分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等此类财产时,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给予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