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低下患者和正常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师结合下面的案例来进行详细的说明,智力低下并不能成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因为即使是智力低下的患者,也可以生儿育女,所以这种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为夫妻一方智力低下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的,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智力低下的陈某某与智力正常的许某两人于2008年11月在双方父母包办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处理事务的能力低下,对恋爱、结婚以及离婚不能理解,智商小于32,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后陈某某的父母王某、陈某向法院申请许某、陈某某两人的婚姻无效。对许某、陈某某的婚姻效力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关系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有效。本案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关系应属有效。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陈某某虽然智力低下,但是这并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陈某某也应当和正常人一样,享有结婚并且生儿育女的权利,所以陈某某和许某的婚姻是有效的,当然许某也可以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沪律网指出:本案中所出现的“父母包办婚姻”是违背了婚姻法的,因为婚姻是自由的,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强迫,所以即使是父母为子女包办的婚姻也是为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只有完全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才是真正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