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12月份,上海市闵行区发生了一桩奇案。李某被人发现躺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李某的家属将七个与李某死亡有关系的当事人都告上了法院,但这七方当事人都表示自己是无辜的,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又应当由谁来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案件发生的那天,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由于超高,将路口的架空线拉断,该架空线固定在某电信公司所属的电线杆上。三个小时后,叶某驾驶的小客车卷上了路面的电线后在马路上转了半圈,横停在路中间,叶某当时下车检查发现没事后便驶离了现场,但是行人李某却被电线弹起,飞向道路绿化带上空,撞上一根电线杆后坠落下去。经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拉断架空线事故,周某和无主电缆线所属单位负同等责任。李某家属将大货车驾驶员周某及其所属公司、小客车驾驶员叶某、两辆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89万余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问题1:大货车驾驶员周某和小客车驾驶员叶某是否都应当对李某的死亡负责?
律师认为: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周某因为驾驶的货车超高而将架空线拉断,叶某则是因为架空线被拉断而卷上了路面上的电线,从而直接导致李某电线弹起后撞向电线杆,李某的死亡和周某与叶某在事实上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两者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从过错的角度看,周某的过错应当是大于叶某的,因为周某拉断架空线在前,叶某的车卷上电线在后,没有周某先前造成的事故,也就不会有叶某后续的事故,而且周某的车系超高,叶某系正常驾驶,因此从实际情况看,周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大于叶某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的。
问题2:叶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律师解答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本案中,叶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构成交通肇事,但是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叶某是正常行驶,并没有看见电线,其还称当时事发后,有一个协管员也过来查看事故现场,两人也都没有发现李某,叶某这才驶离现场,因此叶某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发生事故后应尽的义务,只是本案的发生实在是过于意外,而且叶某也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的现场,所以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问题3:本案的七方被告人是否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律师认为:由于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的过程中,所以也尚未有定论,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周某、周某所在的公司、周某车险投保公司、叶某、叶某车险投保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只是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还需要根据法院认定的各方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确认。至于对某电信公司和路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两者对于架空线被拉断后是否负有及时维修的义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