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在和现任妻子结婚后,男子多次转钱给女儿,现任妻子发现后,认为这些款项是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的前妻女儿返还,但是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的女儿由前妻抚养,男方每个月需要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2019年1月,男子和现任妻子登记结婚,两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男方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终止所有费用。支付生活费由现任妻子按时银行转账,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儿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种理由索要经费,一经发现,从生活费里扣除。如学习需要,查明属实直接交付收款单位,必须收回收据。前妻女儿不得与男子有任何通讯往来。现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电话清单、单位电话记录。如发现有前妻女儿的电话,有权取消一切费用。就此夫妻达成一致。然而随后,男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支付前妻女儿累计20978.59元,在被现任妻子发现后,现任妻子以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返还其转给女儿的款项。
问题1:男子需要支付给前妻女儿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男方虽然已经和前妻离婚,婚姻关系就此解除,但是其和女儿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此解除,对于未成年的女儿,男方仍然需要承担其抚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因法院判决女儿由男方的前妻抚养,男方就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代替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问题2:男子和现任妻子所达成的如上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尽管,男方和其现任妻子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达成书面协议,但是该协议的内容实质上在限制男方对前妻女儿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因协议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的,所以该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
问题3:男子的现任妻子为何被败诉?
律师明确表明:鉴于男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是用于支付其和前妻所生的女儿的抚养费和学费等,尽管没有事先得到现任妻子的同意,但其是用于正常的开支,而且于情于理于法,男子也确实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前妻的女儿。因此,男子的现任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子和前妻所生的女儿返还相应的款项,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